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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一對老夫妻起訴親兒子,為給孫子要撫養(yǎng)費

發(fā)布時間: 2018-12-03 20:52  關注度:2141評 論  轉 發(fā)  收 藏  打 印
導讀:11月30日,清江浦法院審理了一起撫養(yǎng)費案件,原告是一對老夫妻,被告竟是他們的親生兒子。
淮海晚報訊:11月30日,清江浦法院審理了一起撫養(yǎng)費案件,原告是一對老夫妻,被告竟是他們的親生兒子。

2007年11月底,被告王某和前妻李某生育一子,2008年二人登記結婚;楹笮z口經常吵架,于2010年協議離婚。根據協議規(guī)定,二人離婚后孩子歸男方王某撫養(yǎng),孩子的生活費、醫(yī)療費、教育費均由王某承擔,女方李某有權探望孩子。

但實際上,孩子一直隨爺爺奶奶生活,王某從來不管,也沒支付過撫養(yǎng)費。兩位老人收入不高,找兒子要錢,兒子也不給。為了養(yǎng)活孫子,兩位老人最終將自己的兒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支付撫養(yǎng)費6萬元。

對于前兒媳李某,兩位老人并未起訴,庭審中他們告訴法官,兒媳雖然和兒子離婚,但對孩子很上心,離婚后每個月至少探望孩子四五次,還給孩子買衣服等生活用品。在他們看來,前兒媳已經盡到了相應的撫養(yǎng)義務。

開庭前,法官與孩子進行了交談。孩子說,自小就跟爺爺奶奶生活,只在一年前見過父親一次,之后再也沒見過。而母親每周都來看他。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告王某實際是有撫養(yǎng)能力的,卻拒絕履行義務,兩位老人并無撫養(yǎng)孩子的義務,但卻成了孩子的實際撫養(yǎng)人。原告起訴兒子要求其支付撫養(yǎng)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判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孩子的撫養(yǎng)費4萬元。

■淮海晚報記者 王磊,通訊員 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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