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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還款期限, 錢還能要回嗎?

發(fā)布時間: 2025-06-18 08:41  關注度:515評 論  轉 發(fā)  收 藏  打 印
導讀:一筆19年前的借款,一張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時隔18年終于找到借款人,可對方卻稱超過訴訟時效,這錢還能要回嗎?日前,清江浦區(qū)法院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作出判決,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債務,訴訟時效應從債務人首次明確拒絕還款之日起計算,而非借款發(fā)生之時。

淮海晚報訊:一筆19年前的借款,一張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時隔18年終于找到借款人,可對方卻稱超過訴訟時效,這錢還能要回嗎?日前,清江浦區(qū)法院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作出判決,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債務,訴訟時效應從債務人首次明確拒絕還款之日起計算,而非借款發(fā)生之時。

2006年6月,被告人王某因生意周轉之需向原告楊某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但該借條卻未注明還款期限。此后多年,王某一直沒有還款。其間,楊某曾多次想收回借款,但一直沒有聯(lián)系上王某。直至2024年9月,時隔18年,楊某終于與王某取得了聯(lián)系,可王某卻明確表示拒絕還款。楊某無奈之下,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還款。

庭審中,王某提出一個讓楊某意外的抗辯理由——該債務已超三年訴訟時效,并請求法院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王某向楊某借款5萬元一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確認。楊某有權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逾期利息。因案涉借條未載明具體付款期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本案中,楊某于2024年9月才聯(lián)系到王某,王某在電話中明確表示拒絕還款,故訴訟時效應從2024年9月開始計算,因此,楊某的起訴沒有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對于王某辯稱案涉借款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償還楊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除了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外,還有一個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但需注意的是,自債務發(fā)生之日起算,超二十年未主張權利的,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且成立時,債權人將喪失勝訴權。

■融媒體記者 王磊,通訊員 董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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